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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妻子是否要对雇主替代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常志强 时间:2020/12/28 17:22:44 浏览:2057次

 

王某某与郜某某、赵某某、牛某某、某保险公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

 

一、一审情况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载有其雇主牛某某父母、儿子及货物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大牙线由北向南行使至广安路交叉口北侧,因对前方情况观察不详撞上步行的郜某某,造成郜某某受伤(重伤)的交通事故,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郜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郜某某以赵某某、牛某某、王某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针对民事赔偿部分,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59094元,已支付的10000元应予扣除,实际支付49094元;赵某某、牛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郜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80716.98元,已支付的150000元应予扣除,实际支付230716.98元。

二、上诉情况

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某和牛某某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们处理该案的二审工作。

我们提交了王某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意见,内容为: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与牛某某系夫妻关系,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某拥有自己的工作,没有参与牛某某的经营,不是雇主,王某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替代责任是法定责任,应仅限于雇主本人,不能扩大适用;本案性质上属于侵权之债,法定的雇主替代赔偿责任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也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上诉及代理人所提,原判决认定牛某某、王某某连带赔偿郜某某经济损失错误的意见。经查,原判决以牛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为由认定该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系本案共同侵权人的相关证据,王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该上诉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王某某在本案中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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